3.4.6 体育测试免考条件及成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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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丧失运动能力不能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肢体残疾学生。
考生本人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交验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原件、《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和《太原市学生免予参加体育考试申请表》,须于考试5天前到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成绩评定:考生体育成绩按30分计入初中学业考试总分。
2、患有肾病、心脏病等免修体育课的考生及因骨折或其他疾病手术确实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
考生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包括医学影像诊断书、手术交费凭证等材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和《太原市学生免予参加体育考试申请表》,须于考试5天前到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成绩评定:考生体育成绩按18分计入初中学业考试总分。
免考学生名单在考生所在学校公示3天,同时还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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